先达股份: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0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86 号汇商大厦 15 层 邮编:200135
电话:(021)5043-0980 传真:021-50432907
二零二二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2-01-10-01
致: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
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审核,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关于召开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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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
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2 年 5 月 19 日至 2022 年 5 月 19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8,060,83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180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7,519,3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9366%。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244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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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78,051,8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4%;反对:9,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78,051,8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4%;反对:9,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8,051,8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4%;反对:9,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
告》
表决情况:
同意:78,051,8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4%;反对:9,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8,051,8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4%;反对:9,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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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2,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80%,
反对:9,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2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1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8,051,8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4%;反对:9,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2,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80%,
反对:9,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2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8,051,8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4%;反对:9,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2,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80%,
反对:9,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2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
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8,051,8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4%;反对:9,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8,051,8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4%;反对:9,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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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8,051,8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4%;反对:9,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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