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作为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就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能较好地按计划完 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续聘大华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 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峰、孙宗彬、仲涛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