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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达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6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
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交易所
报送。公司如发生第七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
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
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
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
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
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四)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备忘录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备忘录内容涉及的相
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
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
对外报送应按照《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补充,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附件:《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附件:《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登记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人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时间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现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如下提
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
务。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
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
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获取内幕信息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董事会办公
室提交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相关文件;

    四、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
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
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
相关资料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