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达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2023-04-26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
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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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可以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中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管
理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披露
等事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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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
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第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
(盖章)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董事长就董事会日常职权范围内事
项提议召开的除外)。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人和专门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议案,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立即通知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或证券监管部门提出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
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如果提议递交证券部后,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
职责,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代替董事长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证券部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时,应将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一并发出。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的,可以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应包
括会议日期及地点、事由及议题,以及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
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两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两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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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还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未经通知,任何人不得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每一表决事项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四)委托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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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或说
明所发表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或顺延董事会召开日期外,董事会会议不得
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除非委托董事已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发表了明确的委托意见,
否则,受托董事不得代表委托董事同意增加该等提案,亦不得代表委托董事进行
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现场到会或以其他方
式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的表决意见以表决单上的结果为准。表决单上多选、不选、选择附保留
意见的,均视为选择弃权。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多项或全部提案均讨论完毕后,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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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与会董事一次性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但该决定应当在会议开始时向与会董事
事先说明并征得与会董事的同意。
第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并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结果统计。
现场可以得出统计结果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无法立
即获得统计结果的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形成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宜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董事会报告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会议召开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议会议
对该议题暂缓表决或取消提案:
(一)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
(二)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提案人将提案按照该等要求明确后,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的临时会议提议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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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受托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先签署本人的姓名,
再注明“代 XXX 董事”。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董事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与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需将应披露的董事会决议
予以公告,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
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公告应该包括的内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确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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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公告文件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本规则修改时,亦由董事会
制订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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