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南华期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1-03-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南华期货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宇                       联系电话:021-2026 2302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浩                       联系电话:021-2026 2302


一、保荐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华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80 号)核准,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或“公司”)以 4.84 元/股的价
格首次公开发行 7,000 万 A 股,并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南华期货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南华期货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应的工作计划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己与公司签订《南华期货股份有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限公司(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并代表承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销团)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股)并上市之承销保荐协议》,该协议己
        所备案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务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通过与公司的日常

                                       1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沟通持续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公司
                                            2020 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阅,并于 2020
                                            年 12 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核查了
                                            公司的三会运作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重大投资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
                                            担保情况等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经核查南华期货相关资料,持续督导期间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4                                          南华期货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公司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违法违规事项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持续督导期间,南华期货及相关当事人无
 5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违法违规情况、违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持续督导期间,南华期货及其董事、监事、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切实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7                                          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法规要求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对公司的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持续性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8                                          的关注和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的规范运行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9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阅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10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阅的情况”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11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阅的情况”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2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况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承诺进行
 13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核查,未发现违背承诺事项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报道,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应披露
 14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淸;
                                              实不符的情形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南华期货未发生该
 15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等事项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
       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并于 2020 年 12 月
       工作质量                               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南华期货未发生该
 17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等事项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3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
        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
 18                                            使用完毕,且募集资金专户已 2019 年 9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月销户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 2020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南华期货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宇                吴   浩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