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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华期货: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3-15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进一
步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
科学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成员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
事4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
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四条 董事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

    第五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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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的方案;

   (七) 拟 订 公 司 重 大 收 购 、 公 司 因 《 公 司 章 程 》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 决 定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 收 购 出 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决定《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票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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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前款所列事项需经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核的,经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后生效。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公司发生
的交易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一)交易:公司拟发生《上市规则》第6.1.2条所规定标准的应披
露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公司拟发生《上市规则》第6.1.3条所规定标
准的应披露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对上述交易的认定、
标准、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等另有规定的,按该等规定执行。

       (二)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或者《上市规则》第6.3.6条所规定标准的
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公司拟发生《上市规则》第6.3.7条所规定
标准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对上述关联交易的认
定、标准、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等另有规定的,按该等规定执行。

       如果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
定,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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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签署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提名公司总经理聘用和解职,并报董事会批准;

   (五) 签 署 董 事 会 重 要 文 件 和 其 他 应 由 公 司 董 事 长 签 署 的 其 他文
件;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法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处理董事
会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
开、负责会议记录以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等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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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监事会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送达可采用两种方式:

    (一) 当面送达;

    (二) 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等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限制。

    第十七条 如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发生变化时,由董
事会秘书在2日内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发出通知。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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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包括视频方式)为原则,如董事
以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只要现场与会董事能听
清其发言,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为亲自出席会议。董事会
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二十条 委托和代理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与会议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
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
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应当在委托书中说明对各项议案表决意见的指示,不得
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
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等均可提交议案。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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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会议议程,对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
书面形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提案应包括提案人姓名或者名称、提案理由、提议会议
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提案的具体内容、提案人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提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相抵触,并属于公司经营活
动范围和董事会职权范围;

    (二) 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的议事内容应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
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所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
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
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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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
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
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
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必要
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
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
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
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董事会决议
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记名投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按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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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讨论的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赞同、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同时
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并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的
讨论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但
没有表决权。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与会董事既不签字确认,又不对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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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及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时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
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
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
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
权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
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风险管理、薪酬与考核
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按照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执
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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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
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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