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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华期货: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3-15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对外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定,结合《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对外长期投资,即公司为获取未来
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
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
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但不包括公司在日常经营范围内进行的委托理
财投资、有价证券投资、现货及衍生品交易等投资或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拥
有控制权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组织架构
    第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安排,负责对投资项目的
日常管理,随时跟踪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
提出纠正意见。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
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跟踪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
    第八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助
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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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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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
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交易活动,由经理层根据经营情
况决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管理和披露公司对外
投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
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
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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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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