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期货: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04-29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应披露信息,并接受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
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
相关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管理流程
第九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具
体负责人应将项目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
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经公司
董事长确认后,将相关文件妥善归档保存。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
等情况: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公司信息
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
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
的,应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类别 □暂缓□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人士是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否 否签署书面保密 □是□否
情人名单 承诺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总经理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二: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本公司《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
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
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
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