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南华期货: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04-29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5 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部门、内幕知情人都有义务协助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上市相关事项的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
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未经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
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
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
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十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由于持有公司的股
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
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员工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
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
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
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
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
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
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未能及时填报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
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报不全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
者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
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
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
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
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
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
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七条 非内幕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知情人员自知悉
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八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
带、保管。

    第二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
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
公设备。

    第三十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
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三十一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
被调阅、拷贝。

    第三十二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
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
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
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
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
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免职、没收非
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
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的执行,一律并处。就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
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
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
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
内幕交易。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5 号指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