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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期货: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11-1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 1114 第 1173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 1114 第 1173 号

致: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受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或“公司”)聘请和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南华期货二○二
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
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受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影响,本所律师无法现场参会,通过视频方式及其他辅助方
式出席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南华期货二○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决议召开,并于2022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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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1.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4日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横店大厦9层会议
室召开。

     4.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 2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 2022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2年11月7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456,307,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963%。上述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
决。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6,706,100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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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2%。上述中小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表决。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
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资料,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同意456,30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70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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