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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华期货: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3-11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科学、透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机制,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综合考虑行
业发展趋势、公司战略规划、股东权益、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13〕43 号)及《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在《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基础
上,现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
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公司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理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方案,
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
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如公司或因外部经
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
合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应确保股东回报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果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符合
净资本等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述第 3)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指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公司将根据当年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当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
利分配方式,相关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
净资本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的执行情况。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修改与监督机制

    (一)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
配具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六)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
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
予以披露。

    (八)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
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

    (九)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
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除设置现场
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