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期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3-03-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南华期货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越 联系电话:021-2026 2302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浩 联系电话:021-2026 2302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华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80 号)核准,南
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或“公司”)以 4.84 元/股的价格首
次公开发行 7,000 万 A 股,并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华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57 号)核准,南华
期货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 A 股股票 30,065,893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2.14
元,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担任南华期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负责对南华期货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应的工作计划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己与公司签订《南华期货股份有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和保荐人)关于非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承销及保荐协议》,该协议己明确了双方
所备案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1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通过与公司的日常
沟通持续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公司
2022 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阅,并于 2022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3 年 12 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核查了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的三会运作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重大投资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
担保情况等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经核查南华期货相关资料,持续督导期间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4 南华期货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公司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违法违规事项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持续督导期间,南华期货及相关当事人无
5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
违法违规情况、违背承诺的情况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
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持续督导期间,南华期货及其董事、监事、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切实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7 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法规要求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对公司的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持续性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8 的关注和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
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
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的规范运行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9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审阅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10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审阅的情况”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11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审阅的情况”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2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况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承诺进行
13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核查,未发现违背承诺事项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报道,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应披露
14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淸;
实不符的情形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南华期货未发生该
15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等事项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并于 2022 年 12 月
工作质量 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南华期货未发生该
17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等事项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3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
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
18 使用完毕,且募集资金专户已 2021 年 5 月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销户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 2022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南华期货在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持续督导报告书》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程 越 吴 浩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