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3-30
证券代码:603098 证券简称:森特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8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会[2017]13号《关于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并根据财会[2017]30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财务报表部分列报项目进
行调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
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
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
未来适用法处理。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采用追
溯调整法。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
(二)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通知》,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
企业会计准则。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决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通知规定的起始日执行。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修订并发布
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7]30号)的规定执行;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公司调整了财务报表列报。
1、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
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
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及金额:2017年度资产处置收益增加
31,728.70元,营业外收入减少96,774.70 元,营业外支出减少65,016.00
元;2016年资产处置收益增加-119,540.49元,营业外收入减少
14,028.60元,营业外支出减少133,569.09元。
2、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
项目。公司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本年金额200,406,842.36元,列示终
止经营净利润本年金额0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无实质性影响,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
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
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会计信息,公正
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