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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森特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3-30  

						证券代码:603098     证券简称:森特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8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会[2017]13号《关于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并根据财会[2017]30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财务报表部分列报项目进

行调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

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

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

未来适用法处理。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采用追

溯调整法。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

    (二)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通知》,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

企业会计准则。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决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通知规定的起始日执行。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修订并发布
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7]30号)的规定执行;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公司调整了财务报表列报。

    1、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

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

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及金额:2017年度资产处置收益增加

31,728.70元,营业外收入减少96,774.70 元,营业外支出减少65,016.00

元;2016年资产处置收益增加-119,540.49元,营业外收入减少

14,028.60元,营业外支出减少133,569.09元。

    2、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

项目。公司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本年金额200,406,842.36元,列示终

止经营净利润本年金额0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无实质性影响,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
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

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会计信息,公正

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