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股份: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10-30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报机
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
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
目标、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
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依据《公司章程》要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
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
础上处理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未来三年(2018-2020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派发现金股利、派发股票股利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也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
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公司
可以采取现金分红。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不低于20%。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独立董事也可以在征集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公司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
权利,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4、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公司因特殊情况而
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在国家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公司分红政策的条件下,公司
经过详细论证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者变更。董事会就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股
东大会审议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