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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森特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5-28  

						证券代码:603098                 证券简称:森特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1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特股份”、“公司”)已聘请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担任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保荐机构,并与国信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和持续督导协议,由国信证券承
接公司原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未完成的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工作。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8 日披露的《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截止 2019 年 5 月 2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序号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万元)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大兴新城
 1                                  699226689                           9,696.78
         支行
 2       北京银行金运支行           20000023076500013780728              已注销
         兴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3                                  321130100100295661                   已注销
         区支行
 4       南京银行方庄支行           0518270000000002                     已注销
 5       招商银行方庄支行           755925021110203                      已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序号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万元)
                  合   计                                             9,696.78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及国信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重新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99226689,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8,325,532.56 元;截止 2019
年 4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6,967,798.93 元。专户中的资金用于甲方新型材料生
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
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
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颖、彭朝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或乙方应及时以邮
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