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01-16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资料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森特士兴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
了审核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以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21,919.05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资料
(此页无正文,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传骐:
石小敏:
王 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