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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森特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2020-12-15  

                        证券代码:603098           证券简称:森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0
债券代码:113557           债券简称:森特转债
转股代码:191557           转股简称:森特转股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0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 年 12 月 18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0 年 12 月 21 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0 年 12 月 21 日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开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支付自
2019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森特士兴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
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森特转债
    3、债券代码:113557
    4、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人民币 60,000.00 万元
    6、发行数量:600 万张,60 万手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即自 2019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8 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为 0.4%、第二年为 0.8%、第三年为 1%、第四年为 1.5%、
第五年为 2%、第六年为 3%。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 2019 年 12 月 19 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12月25日)起
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0年6月25日至
2025年12月18日止)。

    12、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初始转股价格为 10.26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
为人民币 10.11 元/股。
    13、本期债券信用评级:AA-
    14、本期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6、本期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本期债券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19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4%(含税),即
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40 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 年 12 月 18 日
    本次除息日:2020 年 12 月 21 日
    本次付息日:2020 年 12 月 21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
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
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
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
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4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32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
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
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40 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
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
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40 元(含税)。上
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
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东四路 10 号院 1 号楼 1 层 101
    联系人:徐晓楠、马继峰
    联系电话:010-67856668
(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保荐代表人:罗颖、彭朝晖
联系电话:010-88005236
传真:010-6621197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