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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特股份:森特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01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资料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
                       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森特士兴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订<隆基绿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收购隆基绿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工程”)是基于当
前公司战略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情况所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
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本次《关于签订<隆基绿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资料

   (此页无正文,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传骐:


   石小敏:


   王   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