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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达医疗: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1-04-3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医疗”、“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润达医疗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
总结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国金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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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国金证券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导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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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已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国金证券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沟通和定期回访,于 2021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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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月 30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对
                                                      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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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生相关情况。
         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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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生相关情况。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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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做出的各项承诺。                             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
  7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关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关制度、规则。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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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关制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国金证券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的事项。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国金证券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11                                                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的事项。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履行承诺事项。
     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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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生该等情况。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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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生该等情况。
     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国金证券已制定了现场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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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
                                                    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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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控股子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
         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国金证
                                                    券对润达医疗募集资金的专户
                                                    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18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持续关注,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
                                                    意见。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润达医疗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
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润达医疗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
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润达医疗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   胜            胡琳扬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