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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翔股份: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2021-03-05  

                        证券代码:603112              证券简称:华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1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66 人调整为 251 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240 万股调整为 1221.28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 1127.77 万股调
        整为 1109.05 万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西华
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翔股份”)董事会认为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3 月 4 日为
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5.51 元/股,并对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
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向 2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9.05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
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关于制定〈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孙水泉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山西华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制定〈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 年 2 月 4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激励对象中有 1 名员
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除该员工不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2 月 19 日,
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
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的情形,并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08)。
    4、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
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3 月 4 日为首
次授予日,向 2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9.0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51 元
/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说明
    鉴于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8.72 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66 人调整为 251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240 万股调整为 1221.28 万股。
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 1127.77 万股调整为 1109.05 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 占授予时总股本
  姓名              职位
                                         股)               总数比例           比例
陆海星     董事、副总经理                            27.00             2.21%            0.06%
张杰       董事、副总经理                            27.00             2.21%            0.06%
张敏       董事、董事会秘书                          27.00             2.21%            0.06%
郭永智     副总经理                                  27.00             2.21%            0.06%
张宇飞     副总经理                                  27.00             2.21%            0.06%
任瑞       副总经理                                  23.50             1.92%            0.06%
廖洲       财务总监                                  27.00             2.21%            0.06%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923.55            75.62%            2.17%
预留部分                                            112.23             9.19%            0.26%
             合计                                  1221.28             100%            2.87%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
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 1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
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
由 266 名变更为 251 名,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240 万股调整为
1221.28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127.77 万股变更为 1109.05 万
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 112.23 万股。
    经核查,此次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所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调整及授予已
取得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授予条件
的成就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华翔股份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
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华翔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1、《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