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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05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山西华
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第
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由于 1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
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
由 266 名变更为 251 名,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240 万股调整为
1221.28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127.77 万股变更为 1109.05 万
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 112.23 万股。
    经核查,此次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我们对公司及公
司确定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我们认为:
    1、《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4、公司确定的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
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3 月 4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的 2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9.0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51 元/股。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温平、武世民、孙水泉
                                          2021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