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翔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4-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 董帅 高鹏
联系方式 010-83939192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 16 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华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41 号)核准,山
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股份”或“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5,3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 7.82 元,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 41,602.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151.42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6,450.98 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77 号)。该等股票已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
“保荐机构”)作为华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现就 2020 年度持
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度,并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
划。 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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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承销协议,其中明
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并对有关事
项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理人员遵守上市公司各项规范运作规则及相关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承诺。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保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并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保证相关制度有效执行,从而确保公司的规范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运行。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披露相关制度。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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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 该等情况。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
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
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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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保荐职责和持续督导义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务,2020 年度,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国泰君安原委派董帅先生、韩志达先生担任华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2020 年 10 月韩志达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持续
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君安委派高鹏先生接替
韩志达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华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现为董帅先
生、高鹏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对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
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国泰君安认为华翔股份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
动,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华翔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交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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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董帅 高鹏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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