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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星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2020-04-22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信息
披露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和《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年度
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履行公司在年度报告编制
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
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
况。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在年度审计工作开始之前制定年度报告工作计划,
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
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独立
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听取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
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
汇报,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需注意,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并记入工作笔录:
    (一)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二)公司财务状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四)重大投资情况;
    (五)融资情况;
    (六)关联交易情况;
    (七)对外担保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
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
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年度审计
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沟通。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
预告更正情况。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并将上述情况计入工作笔录。
    (二)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
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及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
持,并记入工作笔录。
    第七条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或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发出年
报工作风险警示函时,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
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
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
机构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
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
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
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本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
往来、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并在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
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
事项。
    第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