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17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 2020 年 9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
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补选徐光华先生和顾卫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银行、
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
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使
用不超过 3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
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选择适当的时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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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 薛求知 李 澄
2020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