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星股份: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1-03-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王耀、田士超
联系方式 021-35082983
联系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国投大厦 4 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321 号)核准,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发行 5,2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10.18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9,360,000.00 元。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
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海星股份在 2020 年度内进行了持续督导,依据法
律法规积极督导公司在各方面规范运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海星股份签订保荐协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券交易所备案。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公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尽职调查等方
式,在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经核查,海星股份在持续督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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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 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
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 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 经核查,海星股份或相关当事人无
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承 诺等事项 的具体情 况, 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 措施
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海星股份及其董
事 、 监 事 、 高级 管 理 人员 遵 守 法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项承诺。
诺;经核查,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违
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保荐机构核查了海星股份执行《公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
规 则以及董 事、监事 和高 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 规范 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
等。 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保荐机构对海星股份的内控制度的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计 制度,以 及募集资 金使 用、关联 交易、对 外担 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
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 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
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保荐机构督促海星股份严格执行信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其他相关文件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行了事前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合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事前审阅的,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履 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后五个 交 易日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海星股份或其控股股东、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理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予以纠正的情况。
函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经核查,海星股份及控股股东、实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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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经核查,2020 年度,未发现公司存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经核查,2020 年度,海星股份未发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生该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保荐机构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发生该等情况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 六) 业绩 出现 亏损 或营 业利 润比 上年 同期 下降
50% 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
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安信证券对海星股份 2020 年持续督
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
行了对比。安信证券认为,海星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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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海星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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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 耀 田士超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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