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3-27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查阅和审议了公司所提
供的所有资料。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过去的审计服务中,能
够合理安排审计队伍,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
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表现出良好的执业操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
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
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
将《关于公司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海力电子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海欣污
水深度处理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正常商业交易行为,定价公允且具有合理性,
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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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澄 徐光华 顾卫平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