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7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资金需求、股东回报
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
体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过去的审计服务中,
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
尽责,表现出良好的执业操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
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
构职责。公司本次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机构,负责为公司提供各项审计及相关服务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评价体系,总体上
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并在经营活动中予以执行,在所有重大决策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公
司 2020 年度不存在财务报告相关及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已制订了严
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本次申请综合授信是为了保证流动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的
正常运作。公司能有效防范风险,决策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本
次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并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担保额度的预计,是为
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求,有利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长远发
展,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并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海星股份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
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
7、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海力电子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海欣
污水深度处理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正常商业交易行为,定价公允且具有合理性,
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扣除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
尾款及质保金等后续支出后的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
此同意公司对高性能低压化成箔扩产技改项目、高性能中高压化成箔扩产技改项
目、高性能低压腐蚀箔扩产技改项目、高性能中高压腐蚀箔扩产技改项目进行结
项,并将扣除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及质保金等后续支出后的结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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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澄 徐光华 顾卫平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