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对本次公司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选聘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 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审计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进行 审计。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