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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共进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12月)2020-12-30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公司董事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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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决策委员会决定应当由委员会
主任履行的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工
作程序如下: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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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
持。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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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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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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