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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共进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1-08-30  

                          证券代码:603118          证券简称:共进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47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

    股份来源: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3,248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
币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7,573.3332 万股的4.1870%。
其中,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7,573.3332万股的2.1141%;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
权数量为1,608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7,573.3332万股的
2.0729%。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大维
    注册资本:77,573.3332 万
    成立日期:1998 年 11 月 24 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通讯设备、光通讯产品、存储类产品及相关产品

                                      1
和组件、电源产品、电脑电视盒、机顶盒、计算机板卡、交换机、小基站、网络摄
像头产品、电源的技术开发、销售;计算机及其软硬件、电子产品的购销(不含专
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磁波屏蔽设施、实验
室专用设备和装置的安装及维护业务;国际货运代理。许可经营项目是:普通货运
(在许可有效期内经营);从事信息、工业、家电、无线通讯产品的试测及技术服
务业务;通讯设备、光通讯产品、存储类产品及相关产品和组件、电源产品、电脑
电视盒、机顶盒、计算机板卡、交换机、小基站、网络摄像头产品、电源的生产。
   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丹梓北路 2 号
   上市时间:2015 年 2 月 25 日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
   公司目前董事会成员 10 人。6 名非独立董事:汪大维先生、唐佛南先生、胡祖
敏先生、龙晓晶女士、魏洪海先生、贺依朦女士;4 名独立董事:王燕鸣先生、袁
广达先生、夏树涛先生、丁涛先生。其中,汪大维先生为董事长。
   2、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成员 3 人:武建楠先生、俞艺侠女士、何卫娣女士。其中,武建楠
先生为监事会主席。
   3、高级管理人员
   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总经理胡祖敏先生、副总经理汪澜先生、副总经
理兼财务负责人唐晓琳女士、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龙晓晶女士、副总经理龚谱升先
生、副总经理韦一明先生、董事会秘书贺依朦女士。
    (三)公司最近三年的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营业收入             8,841,982,631.52 7,840,845,693.51 8,333,939,980.5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346,729,990.00   310,831,290.85   192,414,075.78
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273,927,606.12       280,598,146.73   169,844,336.61


                                       2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
总资产                 8,736,535,541.50 8,262,490,472.26 8,099,399,624.08
净资产              4,687,841,111.45 4,442,561,249.58 4,507,639,190.02
    主要财务指标         2020 年          2019年           2018年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7.60             7.07             4.35
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35             0.36             0.22
股)
基本每股收益(元/
                          0.45             0.40             0.25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0.45             0.40             0.25
股)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责任感、使命感,保证公司
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本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外,公司 2021 年推出了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该员工持股计划与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关系。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已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通过大宗交易买入的方式完
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的购买,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15,500,000 股,股票来源为
公司股东汪大维先生和唐佛南先生减持的公司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已购买
股票将按照相应规定予以锁定,锁定期自《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38)披露之日起 12 个月(即 2021 年 7 月 23 日—
—2022 年 7 月 22 日)。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的 A 股普通股。




                                      3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3,248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
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7,573.3332 万股的 4.1870%。
其中,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4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7,573.3332 万股的 2.1141%;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
票期权数量为 1,608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7,573.3332
万股的 2.072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股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8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4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
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
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67 人,为下列人员:
    (一)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二)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将于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且经监事
会核实后,以《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的形式予以公告。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
劳动或劳务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5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4.5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5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64 元的 50%,为每股 4.32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9.14 元的 50%,为每股 4.57 元。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9.14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
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9.14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8.64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9.14元。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其他限售规定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6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
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
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
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
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
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比例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
                                 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                                                           售比例




                                    7
第一个解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40%
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30%
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30%
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
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后续成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后续成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修订后
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可行权日和其他限售

                                    8
规定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2、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
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
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3、等待期
       本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
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
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5、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
安排行权。
    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9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40%
   行权期
            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个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行权期
            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个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行权期
            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
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6、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后续成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后续成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10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修订后
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1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2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限售期
第 二 个 解 除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或 2021
限售期         年、 2022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20 年净利润的 2.3 倍
第 三 个 解 除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或 2021
限售期         年-2023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20 年净利润的 3.6 倍
   注:本激励计划考核目标中所指净利润,系基于公司在各业绩考核期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
售。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详见《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
励对象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绩效考核结果为 C
(待改进)和 D(不可接受)的激励对象其对应当年的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是反映企业持续盈利能力和
市场价值,与未来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直接相关。具体数值的确定
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
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合
理。

                                       13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应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及解除限售的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4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以
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15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行权期    或 2021 年、2022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20 年净利润的 2.3
                  倍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行权期    或 2021 年-2023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20 年净利润的 3.6
                  倍
   注:本激励计划考核目标中所指净利润,系基于公司在各业绩考核期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司
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由公
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详见《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
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绩效考核结果为 C(待改进)和
D(不可接受)的激励对象其对应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是反映企业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
价值,与未来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直接相关。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
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
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合理。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应年度绩效考
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及行权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

                                       16
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目的。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17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二)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
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8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
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3)缩股

                                    19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大于 1。
    3、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权益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
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
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
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解除限售、行权安排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
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
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20
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
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
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以及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
销工作。
    7、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
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
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
    8、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股票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
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相关权
益并完成公告、登记。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21
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
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
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
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
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
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
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
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
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4、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

                                     22
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五)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
    2、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注销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
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
续,并进行公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六)股票期权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注销方案,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注销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该等股票
期权,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事宜。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股票期权注销程序
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股票期权
的注销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
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注销其相
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提供贷

                                     23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行权。但
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
愿解除限售/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
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
司可向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
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
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可在
被授予的期权范围内决定行权与否及行权数量。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或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
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
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

                                    24
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未发放
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
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
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25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
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和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
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
所有者权益或负债,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在解除限售日,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
负债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
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
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26
  授予的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票数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640            6,543.60      1,063.34     3,598.98 1,390.52         490.77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
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
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股票期权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
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
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
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
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
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
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

                                           27
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
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以 2021 年 8 月 27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1,608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
 式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① 标的股价:8.56元/股(2021年8月27日收盘价格,假设为授权日公司收盘价)
    ② 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③ 史波动率:14.83%、17.48%、18.76%(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两年、三年
         的年化波动率)
    ④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
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⑤股息率:1.58%(为公司最近一年的年化股息率)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
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2021年9月底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以前述
测算为例,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公司2021-2024 年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
所示:
  授予的股票期权 需摊销的总费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数量(万份)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608         936.70     120.27       436.59      265.46       114.37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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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
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
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
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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