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8-30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
观判断的原则,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
(一)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
的情形。
(二)公司编制的上述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1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我们认为:
(一)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形;
(三)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
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行权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五)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
提升公司整体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
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是反映企业持续盈利能力
和市场价值,与未来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直接相关。具体数值的
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
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
科学、合理。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
应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解除限售/行权
条件是否达成,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行权。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具有体系性、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为公司
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
和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取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董事会会议亦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三、关于终止2020年非公开发行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项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终止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公司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决策前与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充分沟通和
审慎分析,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议程
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独立董事:王燕鸣、袁广达、夏树涛、丁涛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