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共进股份: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共进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15  

                                                                                      法律意见书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 座 17 楼、25 楼

        电话:86-755-83663333    传真:86-755-82075055

              网址:http://www.shengdian.com.cn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4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 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 4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 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5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 5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5

四、 结论意见....................................................... 7




                              第 1 页共 8 页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黎伟律师、张晓静律师(以下合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
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之解释权归于本所。本所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
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书写之便利,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
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第 2 页共 8 页
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 1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
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
和公告程序。

     (二)征集股东投票权

     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夏树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并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 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刊登了《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经公司确认,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1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实际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提交了《股东大会通知》,但半年报预约公告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30 日,因此,与半年报同时提交的有关公告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刊登。
2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实际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提交了《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
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但半年报预约公告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30 日,因此,与半年报同时提交的有关公告
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刊登。

                                         第 3 页共 8 页
平台。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3:30 在深圳市
坪山区坑梓街道丹梓北路 2 号共进股份 4 栋 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审议的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3,117,186 股,约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20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 4 页共 8 页
    经核查,本所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
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表决,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前述第 1 项议案,审议结果为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48,258,1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39%;反对 4,859,0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61%;

                               第 5 页共 8 页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311,9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2.2402%;反
对 4,859,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7.75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参与本次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
方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2. 前述第 2 项议案,审议结果为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48,258,1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39%;反对 4,859,0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6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11,94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2.2402%;反对 4,859,05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7.75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参与本次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
方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3. 前述第 3 项议案,审议结果为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48,258,1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39%;反对 4,859,0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6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11,94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2.2402%;反对 4,859,05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7.75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第 6 页共 8 页
    参与本次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
方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4. 前述第 4 项议案,审议结果为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51,466,5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5%;反对 1,291,0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6%;
弃权 359,6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9%。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第 7 页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