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9-18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9 月 17 日,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共进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审阅了公司的相关
文件,现就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1、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7 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具有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促进
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7 日,并同
意分别向符合条件的 2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4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332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608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袁广达、夏树涛、丁涛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