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进股份: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核查意见2021-09-18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核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四届监事会成员,我们对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审核,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2021 年 8 月 27 日和 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分别召开 2021 年第四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
相关议案。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的 19 名激励对象离职或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本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将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567 人调整为 548 人,其中有 4 人既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亦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21 名变更为
220 名,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46 名变更为 332 名。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
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
励对象相符。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7 日,并同意分别向符合条件的 220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64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3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08 万份股票期权。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