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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共进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15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以及《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本制

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

股)、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本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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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五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

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

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的实施由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

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

正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

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八条 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

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

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

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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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

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

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

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

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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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

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

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

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按照本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

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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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二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

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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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半数以上

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

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

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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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

告存在重大差异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

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

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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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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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节 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十五条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

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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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

    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产

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

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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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

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

录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

    (四)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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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

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该

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公司财务部应做好

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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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审计部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和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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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

人。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

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

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人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负责人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

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

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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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

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

责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

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

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

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

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

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审

核签字。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或补充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四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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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部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和唯一指定处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且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提

前三个工作日预约,证券部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经董事

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投资者来访应签署承诺书。

       第六十四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想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的

股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及证券部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个人

的电话咨询。

       第六十五条 证券部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者来访

的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详细记

录。

                   第五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证券部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

档保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情况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六十八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部

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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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

责。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

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经办人和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留司察看、开除

等处罚,并可配合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

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人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

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

息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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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

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

深圳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

报备和上网程序。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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