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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共进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共进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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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

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

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 13:30 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

街道丹梓北路 2 号共进股份 4 栋 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59,033,3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5.3248%。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确认其具备参会资格;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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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了见证。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 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预案的议案;

    6.01 关于公司董事长汪大维薪酬的议案;

    6.02 关于公司董事唐佛南薪酬的议案;

    6.03 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胡祖敏薪酬的议案;

    6.04 关于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龙晓晶薪酬的议案;

    6.05 关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贺依朦薪酬的议案;

    6.06 关于公司董事魏洪海薪酬的议案;

    6.07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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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8 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武建楠薪酬的议案;

    6.09 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何卫娣薪酬的议案;

    6.10 关于公司监事俞艺侠薪酬的议案;

    7.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 关于 2022 年度开展远期外汇业务的议案;

    9. 关于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 关于 2022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12.0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03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2.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2.0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3.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履行了全

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

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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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后的投票结果

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前述第 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8,781,4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反对 19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0%;弃权 5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2. 前述第 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8,782,4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301%;反对 20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4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3. 前述第 3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8,773,4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76%;反对 2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3%;弃权 4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4. 前述第 4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5,404,1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891%;反对 3,585,8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87%;弃权 4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5. 前述第 5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8,793,7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332%;反对 2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3%;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6. 前述第 6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第 6.0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426,6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0093%;反对 3,644,3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关联股东已

回避表决。

    第 6.0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426,7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0093%;反对 3,644,3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关联股东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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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表决。

    第 6.03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4,831,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9833%;反对 3,634,3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8%;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本议案关

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第 6.04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5,099,7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9841%;反对 3,644,3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关联股东已

回避表决。

    第 6.05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5,163,1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9843%;反对 3,644,3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关联股东已

回避表决。

    第 6.06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5,388,9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9849%;反对 3,644,3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第 6.07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5,388,9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9849%;反对 3,644,3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第 6.08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5,388,9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9849%;反对 3,644,3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第 6.09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5,388,9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9849%;反对 3,644,3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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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10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5,302,3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9846%;反对 3,644,3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关联股东已

回避表决。

    7. 前述第 7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8,781,4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反对 2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弃权 4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8. 前述第 8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8,793,7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332%;反对 20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3%;弃权 3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9. 前述第 9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8,451,6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379%;反对 54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6%;弃权 3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10. 前述第 10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8,451,6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379%;反对 55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6%;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11. 前述第 1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4,266,4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6723%;反对 4,733,0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82%;弃权 3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12. 前述第 1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第 12.0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4,267,4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725%;反对 4,732,0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80%;弃权 3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第 12.0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4,267,4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725%;反对 4,732,0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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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1.3180%;弃权 3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第 12.03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4,267,4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725%;反对 4,732,0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80%;弃权 3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第 12.04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4,267,4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725%;反对 4,732,0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80%;弃权 3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第 12.05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4,267,4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725%;反对 4,732,0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80%;弃权 3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第 12.06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4,266,4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723%;反对 4,733,0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82%;弃权 3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13. 前述第 13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8,813,5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387%;反对 19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8%;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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