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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徽股份: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3-03-28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郭喜明、康勇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下发《关于核准金徽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8 号)核准,同意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徽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申请。公司本次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8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 10.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05,84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10,221.17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5,618.83 万元。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金徽
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审
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华龙证券对金徽股份 2022 年度持续督导的工作情况报告
如下:


一、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一)日常督导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1                                                   续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1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2    与上市公司签署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
                                                    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开
3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于 2023 年 2
                                                    月 6 日至 2023 年 2 月 10 日对金徽
                                                    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
4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期间内,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
     告,并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
5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期间内,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保荐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日常沟通
                                                    等方式持续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规定并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6                                                   积极履行承诺;截至本报告出具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及
     诺。
                                                    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保荐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日常沟通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等方式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保荐机构核查了金徽股份内控制度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建立与执行情况,本持续督导期
8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间,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求且得到有效执行。
     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及其他相关文件,确信公司向上海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9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审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
10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
11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
                                                                                     2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予以纠正。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13                                                  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
      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诺的情况。
      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14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
 15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情况。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条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人对上市公   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
 16
      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   要求。详见“一、(二)现场检查
      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情况”。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
      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
 17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
      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
      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金徽
                                                     股份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18                                                  目的实施等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
      施等承诺事项。
                                                     对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
                                                     具了专项核查报告。


(二)现场检查情况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并于 2023 年 2 月 6 日至 2023 年 2 月 10 日进行了现场检查。



                                                                                    3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华龙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公司自公开发行股份登记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
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
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
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
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
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金徽股份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郭喜明                    康勇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