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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量数据:国海证券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0-04-2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凡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1509室
联系方式:010-88576890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金海
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联系方式:0771-556686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54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北京海量数据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量数据”、“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2,05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0,479.50
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6,653.10万元。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海量
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对海量数据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
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持续督导相应工作计划
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已与海量数据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与海量数据保持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有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海量数据未发生
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   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
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人未发生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
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违法违规、违背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
                                           承诺等情况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对海量数据公司治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进行了核查,该等公司治理制度符合相关法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对海量数据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得到了有效执行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文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交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经核查,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海量数
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交所出
                                           据及相关主体未发生该等情况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海量数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据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违背相关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交
                                           承诺的情况
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   经核查,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海量数
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   据未发生该等情况
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交所报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
则》等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经核查,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海量数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据及相关主体未发生该等情况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
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交所或保
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交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经核查,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海量数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
                                           据及相关主体未发生该等情况
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
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
期下降 50%以上;(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情
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海量数据在上交所公告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检查。

    国海证券核查后认为:海量数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
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海量数据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何凡                    李金海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