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数据:国海证券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4-2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7645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54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量数据”、“公司”或“发行人”)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2,05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9.9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0,479.50 万
元,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6,653.10 万元。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海量
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海量数据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
作,持续督导期为 2017 年 3 月 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
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保荐代表人 何凡、李金海
联系电话: 010-88576890、0771-556686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138
注册资本 21,060.984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0 号科大天工大厦 B 座 6 层 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0 号科大天工大厦 B 座 6 层 01 室
法定代表人 闫忠文
实际控制人 陈志敏、朱华威夫妇
董事会秘书 闫忠文(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联系电话 010-6267221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3 月 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就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董监高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
风险因素等方面内容进行充分审慎尽职调查、编制申请文件、出具推荐文件;配
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反馈回复、与中国证监会
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
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等。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
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2、督导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4、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5、督导公司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7、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
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因保荐机构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刘皓先生离职,为保证
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8 月通知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海量数据决定委派何凡先生接替刘皓先生的持续督导工
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海量数据已按要求履行了变更
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程序。
2019 年 5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作出《关于
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46 号),国海证券因在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
有限公司发行的“16 锡洲 01”、“16 锡洲 02”、“17
锡洲 01”公司债券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对发行人的募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
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发行人募集资金存
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
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并在所出具的 2016 年、
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2017 年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已用
及整改情况
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借款等问题, 被中国证监会江苏
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针对监管部门
指出的问题,国海证券高度重视,积极通过进一步细化
募集资金督导操作规程、持续完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机
制等措施加强了后续管控。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
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
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
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能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
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本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
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
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
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海量数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在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海量数据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
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 凡 李金海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