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数据:关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2020-05-19
证券代码:603138 证券简称:海量数据 公告编号:2020-051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并增加
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 年 5 月 29 日
3、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3138 海量数据 2020/5/22
二、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一) 取消议案的情况说明
1、取消议案的名称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公司拟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取消议案的原因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公司拟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由于各方拟签署的合伙
协议主要内容调整,该事项由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重新审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避免产生歧义及导致股东产生误解,公司董事会
作为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取消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拟
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陈志敏先生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0-041),
单独持有公司 30.64%股份的股东陈志敏先生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
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鉴于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拟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单独持有公司 30.64%股份的股
东陈志敏先生提出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申请,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披露的《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
三、除了上述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事项外,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告
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0 年 5 月 29 日 14 点 0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0 号科大天工大厦 B 座 6 层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5 月 29 日
至 2020 年 5 月 2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公司拟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 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陈志敏、朱华威、肖枫、刘惠、胡巍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9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公司拟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