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数据: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2020-06-10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四月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海量数据”)的委托,就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海量数
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
“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海量数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海量数据如下保证:海量数据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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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
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
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量数据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17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海量
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7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海量
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2017 年 11 月 16 日,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海
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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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
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
批准与授权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及数量
1.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为 C,按照 60%
解锁系数解除限售;1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为 D,不符合解锁要求;1 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持
有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 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数量
鉴于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60 元
(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2018 年度利润分配向全体股
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1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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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增 4 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均已
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中规定,公司需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 13,000 股调整为 25,480 股,回
购价格由 20.11 元/股调整为 10.260 元/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数量由 21,850 股调整为 30,590 股,回购价格由 11.78 元/股调整为 8.414
元/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相关文件,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
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的确定和资金来源,均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合法
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的确定
和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
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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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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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超军 卢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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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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