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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量数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13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北京海量数据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
度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提交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意见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好,财务会计
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公司
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发行
数量、锁定期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将进一步拓宽公司
融资渠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的竞争
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具有可行性。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
进行了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并同意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独立董事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
2022)股东回报规划》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
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综合考虑公司发
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北京
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透明的回报规划和
机制,健全了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
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维护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回报规划》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股东回报规划》,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
承诺的独立意见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
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做出了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及该议案相关附件,并同
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拟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调整公司拟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的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公司拟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符合公司
的利益,调整后各方仍具备参与设立合伙型投资基金的能力,且各方均以现金出
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在所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
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董事会做出的决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