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38 证券简称:海量数据 公告编号:2020-089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数量:109,116 股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 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简述 (一)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7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2、2017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17 年 10 月 31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 议。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出具了《关于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7 年 11 月 16 日,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 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7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5、2018 年 1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了首次 授予 29 名激励对象 73.9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 29 名激励对象 73.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18 年 3 月 8 日及 2018 年 5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预案》,公司以总股本 107,339,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6 元 (含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174,240 元,转增 42,935,6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150,274,600 股。2018 年 7 月 4 日, 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变为 103.46 万股。 7、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调 整及授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了调 整,并确定以 11.78 元/股授予 7 名激励对象 17.36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限制性 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 意见。 8、2018 年 10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 证明,完成了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 9、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公司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2019 年 6 月 27 日,公司完成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注销完 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50,448,200 股变为 150,435,600 股,同时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变为 102.20 万股,激励对象变为 28 名。 10、2019 年 4 月 25 日及 2019 年 5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及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预案》,公司以总股本 150,435,6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547,916 元(含税),共计转增 60,174,24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210,609,840 股。2019 年 7 月 11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变为 143.08 万股。 11、2019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 12、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公司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完成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注销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由 210,609,840 股变为 210,553,770 股,同时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变为 27 名,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 励对象变为 6 名。 13、2020 年 4 月 22 日及 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及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预案》,公司以总股本 210,553,770 股(已扣除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 56,070 股限制性股票)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0.4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2 股,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 8,422,150.80 元(含税),共计转增 42,110,754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252,664,524 股。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14、2020 年 10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 (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2018 年 9 月 20 日 授予价格 11.78 元/股 授予数量 17.36 万股 授予人数 7人 二、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 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和 24 个月,均自 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 完成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 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号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公司未发生前述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情形,满足解除限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2 前述情形,满足解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9 年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扣非后 的 净 利 润 为 5,456.65 万元,剔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除本次及其它激 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16 年净利润为 励计划股份支付 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费用影响的数值 后,较 2016 年增 长 40.17%,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 除 1 名激励对象离 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D 四个等级。 职外,本次申请解 考核等级 A B C D 锁的 6 名激励对象 考核结果 S S>100 100≥S>95 95≥S≥85 S<85 4 考核结果均为 B 及 解锁系数 100% 100% 60% 0 以上,按照 100% 激励对象只有在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考核为“A(优 解锁系数解除限 秀)”或“B(良好)”时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 售。 该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 限售;上一年度考核为“C(合格)”时则可对该解除限 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 60%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而 上一年度考核为“D(不合格)”则不能解除该限售期内 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9,116 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说明和具体安排 1、授予日:2018 年 9 月 20 日。 2、解除限售数量: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9,116 股。 3、解除限售人数:本次符合条件的解除限售人数为 6 人。 4、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预留授予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售 占已获授预留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 (股) (股) 票的比例 闫忠文 董事长 81,816 40,908 50% 肖 枫 总裁 73,416 36,708 50%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4 人) 63,000 31,500 50% 合计 218,232 109,116 50% 注: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实施了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1.1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2020 年 6 月 30 日实施了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含税),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2 股,上表中的股票数量均为权益分 派后股数。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6 名激励对 象绩效考核等级 均为“B”及以上,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北京海量数据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 宜。 五、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 6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 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要 求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手续。 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除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 其他 6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 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相关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了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本次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限已届满,解除限售期限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对象 及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五)《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