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就本次发行的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发行申请材 料一并上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及配售过程进行全程现场见证,并对相关文件、资料、 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必要的及可能的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 2020年10月12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符 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公 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 2020年11月5日,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符 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公 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人员全 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 2020年12月23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修订<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修订<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的相 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 2021年2月1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5 号)(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复”),核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5,799,357股,该批复自 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 2021年10月25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及授权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6. 2021年11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及授权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有效期延长至与证监会批复的有效期一致,即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月31日。 除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和授权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他内 容不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 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发行的定价及配售 根据《发行与承销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与发行人聘请的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中信 建投”)于2021年11月18日向80名特定投资者送达了《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北京海 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 单》”)等附件,邀请其参与本次认购,其中包括截至2021年10月8日收市后发行 人前20名股东(不包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等)、 已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25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0家、证券公司10家、 保险机构投资者5家,共计80名特定投资者。此外,自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发行方 案文件至本次发行申购报价前,因张建飞、田万彪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向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表达了参与认购的意向,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决定增加以上三 名投资者为询价对象,并送达《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附件。张建飞、 田万彪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 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也不是与上述机构及人员 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审核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单》等附件,《认 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系参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制作,并已经发 行人及中信建投加盖公章,内容与形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1.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时间为2021年11月19 日8:30-11:30。在此期间内,发行人与中信建投共收到8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 均为有效的《申购报价单》。具体申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投资者名称/姓名 投资者类型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1 林金涛 自然人 14.07 1,500 14.00 2,000 2 田万彪 自然人 14.33 1,500 14.68 1,50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14.12 2,700 3 证券公司 公司 15.06 2,200 15.68 7,300 4 张建飞 自然人 16.08 6,300 16.68 5,300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 14.10 2,000 5 (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 其他 14.65 2,000 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5.02 1,50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14.00 3,100 6 证券公司 公司 15.20 1,500 14.61 8,970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5.68 8,070 16.55 3,600 14.69 2,560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5.09 2,460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除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外,其他投资者需在提交《申购报价单》的同时缴纳申购保证金。依据上述 投资者的申购保证金付款凭证,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2021年11月19日11:30, 上述投资者已按照规定将申购保证金缴付至中信建投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并提 交了《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报价单及相关附件,私募基金投资者已在2021 年11月19日上午8:30之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其中: (1)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认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且提供了备案证明文件,并且承诺认购款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募基金管理人,无 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计划产品均已按照规 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且提供了备案证明文件,并 且承诺认购款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3) 张建飞、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田 万彪和林金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无需履行相关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程序,并且承诺本次参与发行的资金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 规。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8名投资者的申购均为有效申购。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遵照“价格优先、金 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发行人和中信建投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对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簿记建档,并共同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4.00元/股。 根据2021年11月19日8:30-11:30的簿记建档情况以及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 象的确定原则,已提交有效报价的8名投资者获得全额配售。 因提交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8名,在14.00元/股申报价格的申购报价上总 金额301,299,936.00元未达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的上限,且认购投资者数 量少于35名,发行人与中信建投于2021年11月19日14:06以确定的14.00元/股发行 价格同时向8名已获配投资者送达《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及《北京海量数据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追加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追加申购报价 单》”)等附件,邀请其参与本次追加认购。 根据2021年11月19日15:05前的簿记建档情况,中信建投簿记现场共收到2名 投资者的《追加申购报价单》及相关附属文件。根据《追加认购邀请书》规定的 配售原则,具体追加申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投资者全称/姓名 投资者类型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1 张建飞 自然人 14.00 5,000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4.00 1,150 经本所律师核查,追加认购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申购保证金并提交 了《追加认购邀请书》规定的《追加申购报价单》及相关附件。其中: (1) 张建飞为自然人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无需履行相关的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程序;张建飞本人承诺本次参与发行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其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计划产品均已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且提供了备案证明文件,并且承诺认购款来源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履行追加认购程序后,根据《追加认购邀请书》规定的配售原则,本次发行 最终的发行对象及其具体获配股数与获配金额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金额(元) 获配股数(股) 1 张建飞 122,999,982 8,785,713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8,940,520 7,067,180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999,990 2,214,285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999,994 1,928,571 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599,994 1,828,571 6 田万彪 19,999,994 1,428,571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 7 19,999,994 1,428,571 映山红 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 林金涛 14,999,992 1,071,428 合计 360,540,460 25,752,890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不存在报价在发行价格之上的特定对象未获 得配售或者被调减配售数量的情况。 4.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以及募集资金金额均符合《发 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 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2) 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3) 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及配售程序、方式和结果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和《发行与承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询 价、定价及配售过程公平、公正。 (4)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均为境内投资者,且具备认购本次发行之 股票的资格。上述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中,发行对象及实际出资人均与 发行人、中信建投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 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信建投及与上述机构、人员或发 行人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 次发行认购。 三、 本次发行的认购及缴款 1. 2021年11月19日,发行人与中信建投向获配的发行对象分别送达《缴款 通知书》;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分别签署了相关《股份认 购协议》。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缴款通知书》和《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 及形式均合法有效。 2.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于2021年 11月29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813号《验资报告》核验,截至2021年 11月24日17:00,中信建投收到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共计360,540,460.00元。 根据会计师于2021年11月29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812号《验资 报告》核验,发行人采用向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的方式,实际发行普通股25,752,890股,募集资金总额360,540,460.00元, 截至2021年11月25日,发行人已收到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354,681,206.04 元,扣除剩余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52,342,388.14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人民币25,752,890.00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326,589,498.14元。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60,540,46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 用(不含税)合计8,198,071.86元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52,342,388.14元, 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5,752,890.00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326,589,498.14 元。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定价及配售过程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发行实 施细则》和《发行与承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过程及认购对象合法、合规;发行人本次发行结果公 平、公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张晓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蔚 霞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