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数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达成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2-04-28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 -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达成暨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达成(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以及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北京海量数据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
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需要核查的其他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以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2. 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3.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公司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已
经进行了审阅、查验、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解除限售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
法律意见;
5.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解除限售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前述事项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
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的
制定及实施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1. 2021年1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2. 2021年1月20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1月29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
3. 2021年2月4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 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以 2021 年 2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 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88.5476 万
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6.8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5. 2021 年 3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工作;
6. 2021 年 7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 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解除限售以及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4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涉及的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尚需办理限制性股票注销登记及公司减
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情况
(一) 限售期届满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
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
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
不同的限售期,均自登记完成日起计,登记完成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
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经核查,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公司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二)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序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号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前
1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经核查,激励对象未发
2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审计报告》((2022)第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满足下列
110A010683):(1)2021
两个条件之一: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
3 420,613,707.34元,较
增长率不低于15.00%;
2020年增长6.02%;
(2)2021年毛利率不低于32.00%。
(2)2021年毛利率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
35.26%。
收入;“毛利率”指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毛利率。
公司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52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 为C及以上,按照100%
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 解锁系数解除限售,合
C、D、E五个等级。 计可解除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只有在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考核 数量为1,391,813股;3
为“A(卓越)”或“B(优秀)”或“C(良好)”时可按照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4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解除限售期内可 D,按照80%解锁系数
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上 解除限售,合计可解除
一年度考核为“D(一般)”时则可对该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期内可解除限售的80%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 24,000股;1名激励对
售;而上一年度考核为“E(不及格)”时则可对该 象考核结果为E,按照
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60%限制性股票申 60%解锁系数解除限
请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 售,合计可解除的限制
序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号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性股票数量为2,700
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共有6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其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不予解锁;综上,本
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共计1,418,513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18,513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为
D,按照80%解锁系数解除限售;1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为E,按
照60%解锁系数解除限售;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依据《激励计划》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的67,800股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
2021年4月15日及2021年5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以总股本257,55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共计
派发现金红利5,151,000.00元,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5月21日实
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
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激励计划》规定,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不作调整。
经查,公司进行2020年度利润分配时,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因此公司无需对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
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仍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时确定的回购价格(人民币6.87元/股)。
(三) 回购资金总额及来源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拟回购资金总额为
465,786元,全部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回购价格及回购资金来
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均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
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和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办理限制性股票注销登记及公司减
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