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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量数据:海量数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08-18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零二二年八月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4
    第一节        定期报告 ............................................................................................................... 4
    第二节        临时公告 ............................................................................................................... 6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 11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 12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 15

第七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 15

第八章     保密措施..................................................................................................................... 16

第九章     监督管理..................................................................................................................... 17

第十章     附则.............................................................................................................................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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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北京海量数据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监事会和监事;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七)外部信息使用人,包括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登记,并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它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先于指定媒体,
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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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
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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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
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布上述定义的信息。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办法所称“信
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规定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公告;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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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
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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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或拟披露第一
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
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公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
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重大交易;

     此“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之外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界定应披露的重大交易的交易额度标准,参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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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应披露的日常交易

     应披露的日常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界定应披露的日常交易的交易额度标准,参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四)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上述应披露的重大交易中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界定应披露的关联交易的交易额度标准,参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
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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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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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变更基本信息: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五条      临时公告披露的时间要求:

     (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公司须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公告报送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二)应披露的重大交易

     公司须在应披露的重大交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及时报送证券交易
所并根据规定对外发布。

     (三) 应披露的日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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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须在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签署后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根据规定对外发
布。

     (四)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须在应披露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及时报送证券交易
所并根据规定对外发布。

     (五)其他重大事件

     1、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2)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

     2、对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
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六)公司变更基本信息

     公司应当在修改基本信息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的,应当参照适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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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
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根据证券交
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在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4-7 天将定期报
告送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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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
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前述
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
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
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
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时,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
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和
发布。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
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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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的指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一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外,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
证公司证券事务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
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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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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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
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
关建议、意见等。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
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
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交易
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五十四条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
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有权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照公司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办
法》执行。


                  第七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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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五十七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
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和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
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对公司内外部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
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
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
常的工作会议如涉及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要履行保密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
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
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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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四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
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本办法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
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九条      本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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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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