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数据:海量数据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2-08-18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八月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3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4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 8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10
第六章 附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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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
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债券、权证等其他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
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规定进
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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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
订后及时报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
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
公告。
第九条 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与公司、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及商业银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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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并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四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
完成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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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
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
现金管理。
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主要投向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
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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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
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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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
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
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由具体使用部门提交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再经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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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
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
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
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
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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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
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上市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
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
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室会议,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并抄报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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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
场调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
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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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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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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