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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朗磁塑:万朗磁塑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3-15  

                        证券代码:603150           证券简称:万朗磁塑        公告编号:2022-007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经营范围

    原经营范围为:家电零部件的研发、加工、制造、销售;塑料制品的研发、
加工、制造、销售;机器设备的租赁;模具、设备和原辅料的研发、加工、制造、
销售及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及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拟变更为:家电零部件的研发、加工、制造、销售;塑料、硅胶、橡胶及玻
璃制品的研发、加工、制造、销售;机器设备的租赁;模具、设备和原辅料的研
发、加工、制造、销售及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及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修订《公司章程》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新增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家电零部件的研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家电零部件的研
发、加工、制造、销售;塑料制品的研发、      发、加工、制造、销售;塑料、 硅胶、橡胶
加工、制造、销售;机器设备的租赁;模具、    及玻璃制品的研发、加工、制造、销售;机
                                            器设备的租赁;模具、设备和原辅料的研发、
设备和原辅料的研发、加工、制造、销售及
                                            加工、制造、销售及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
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及进出口的      公司经营及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
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质的证券。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资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
助事项;                                  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                        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十七)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事项;                              司股份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    (十九)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与关联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与关联
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    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批准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绝对值计算。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规范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性文件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     绝对值计算。
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规范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性文件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
(二十)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     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
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项。                                       (二十)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     项。
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十九)项第2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款或者第5款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
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十九)
                                           项第 2 款或者第 5 款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5000万元;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的担保;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五)项担     决;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提供担保的,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审议本条第二款第(五)项以外的担保事项     审议本条第二款第(五)项以外的担保事项
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保的,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
人和会议期限;                             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旦确认,不得变更。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旦确认,不得变更。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见及理由。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三)本章程的修改;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30%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股权激励计划;                         30%的;
(六)因本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五)股权激励计划;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因本章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
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       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
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       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法权益。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人,征集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票意向等信息。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制。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删除本条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与(二)项规定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与(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赠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十七)任免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及委员;                                       (十七)任免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及委员;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应当由全体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应当由全体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并建立严格的审查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并建立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按照本章程规定或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按照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须报股东大会批     章程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须报
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酬。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公司所在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并披露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公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      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施行。             后施行。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办理工商登记相关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需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待上述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及时办理有关变
更手续。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特此公告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