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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朗磁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3-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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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万朗磁塑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本所律师通过视
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
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以公告的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经济参考网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安
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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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2022 年 3 月 30 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9:25,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 核 查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共 17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49,344,9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451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
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39,71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844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核查,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9,633,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607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633,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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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
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49,315,9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12%;29,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88%;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度预计银行等金融机构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7,349,2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331%;29,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669%;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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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股东时乾中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3,604,9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019%;29,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981%;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
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49,314,9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92%;3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08%;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3,603,9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1744%;3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256%;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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