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冠 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 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 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以公告的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经济参考网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安 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2022 年 5 月 10 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9:25,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00 至 3: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48,746,7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730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 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38,51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398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核查,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235,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332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035,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575%。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 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8,711,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75%;33,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93%; 1,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48,711,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75%;33,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93%; 1,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 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48,712,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96%;32,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72%; 1,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48,711,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75%;33,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93%; 1,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3,000,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371%;33,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134%;1,50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95%。 5、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6,744,7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96%;33,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14%; 1,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0%。 关联股东时乾中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3,000,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371%;33,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134%;1,50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95%。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48,712,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96%;32,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72%; 1,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3,001,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701%;32,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804%;1,50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95%。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48,711,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75%;33,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93%; 1,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3,000,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371%;33,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134%;1,50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95%。 8、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监事 2021 年度薪酬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8,711,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75%;33,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93%; 1,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48,711,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75%;33,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93%; 1,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48,711,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75%;33,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93%; 1,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48,712,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96%;32,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72%; 1,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48,712,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96%;32,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72%; 1,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8,712,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96%;32,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72%; 1,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48,711,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75%;33,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93%; 1,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